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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1-25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促进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从业单位的诚信管理。列入省级诚信管理的项目,按省规定执行。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诚信管理是指依法对参加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投标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管理。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诚信管理,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诚信管理。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参加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业单位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诚信管理的内容包括信用档案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履约考核管理和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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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

(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五)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各级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良记录(包括不按合同履行承诺,违反廉政合同,借用资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等)。

第六条? 信用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由从业单位在《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未及时更新的,将依法暂停其投标资格,直至其更新有关内容后恢复。

第七条? 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对从业单位提交资料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建立信用档案。少数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建立信用档案。

第九条 ?参加泰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在建立信用档案后通过泰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交易平台进行投标报名。项目法人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对从业单位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报名信息不予确认,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十条?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供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和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受贿行为记录证明。项目法人在开标前应当向从业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查询失信情况,并向检察机关(从业单位注册地为本省的,可向本省任一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受贿行为记录,并将查询结果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其从业行为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从业单位的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等信息,应及时报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每季度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和从业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报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审核后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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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承揽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扰乱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轻重程度的不同,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来源有:

(一)项目法人上报,并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过程中发现并认定的;

(三)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以及司法机关认定移送的;

(四)社会舆论、群众来信来访,经水行政纪检监察或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

(五)其它渠道发现并认定的。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在泰州水利网站公示,定期更新。对不良行为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半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一年。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被公示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实行综合评分法的,资格预审或评标中应根据市招标办提供的不良行为记录核除涉及该单位和个人的资信分,直至公示期满为止。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应根据不良行为记录慎重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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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履约考核每季度一次,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考核评分,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复审,考核结果在泰州水利网站上公示。项目法人应对考核评分的真实性负责。履约考核分值为100分,由项目法人评分和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评分组成,分值分别为70分和30分。具体详见泰州市重点水利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计分模型(附件2)。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在每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表上报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汇总。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考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考核结果直接报送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逾期未报的不列入考核。

第十九条? 履约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考核等次,单个从业单位履约考核得分为所有考核项目的考核平均分。市水利局根据项目法人和市(区)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考核评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在泰州水利网上公布。考核等次依据如下标准确定:

(一)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一般评为“优”等次;

(二)评分在80~89分的,一般评为“良”等次;

(三)评分在60~79分的,一般评为“中”等次;

(四)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一般评为“差”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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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

第二十条? 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A级、B级、C级、D级和E级五个等级。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每年初开展。

第二十一条? 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由市水利局相关处室和单位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根据不良行为记录和履约考核管理得分对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网上公示。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稽查、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省水利厅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奖惩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业单位承担泰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一年以上履约经历,在全部履约合同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为“优”等次的不少于六个,且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70%及以上,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级;出现一个“中”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B级;出现一个“差”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C级。

(二)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为“优”等次的不少于四个,且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60%及以上,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级;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60%以下,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B级;出现一个“中”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C级。

(三)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60%及以上,没有“中”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B级;有一个“中”等次,但没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C级。

(四)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40%以上,出现一个“差”等次的,信用等级为D级。

(五)两个项目合同中各出现一次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信用等级评为E级。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一)信用等级评定分总分100分,由不良行为记录分(30分)和年度履约考核分(70)分组成。

(二)从业单位当年度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的,当年度不良行为记录分为满分30分;当年度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有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三)年度履约考核分为当年度4个季度履约考核平均得分乘以70%。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的评定:

(一)信用等级评定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履约考核没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级为A;信用等级评定分在75分(含75分)~85分的,履约考核没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级为B;信用等级评定分在60分(含60分)~75分的,或评定分在75分以上但履约考核出现一个“差”等次的,信用等级为C;信用等级评定分在50分(含50分)~60分的,信用等级为D;信用等级评定分在5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E。

(二)首次参与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外省、外市或者外行业从业单位,在其领域建设市场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等级定位C级,若获得水利部或省水利厅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依照如下标准定级:

1、获得水利部AAA级定为A级;

2、获得水利部AA、A级定为B级;

3、获得省水利厅A级以上均定为A级;

4、获得省水利厅B级定为B级。

(三)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间合同工程无履约考核为“差”等次的,且获得市级及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信用等级可上调一级。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E级:

(一)在三个不同项目合同均出现一次考核等次为“差”的;

(二)在一个项目合同出现两次考核等次为“差”的;

(三)对照《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苏水基〔2007〕39)规定,存在一个及以上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两个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

(四)根据《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苏水计〔2013〕99号)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

(五)在填报信用档案基本情况和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对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六)在外省或者外行业被公示或者记录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存在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存在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从业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个数不足四个的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考核等次达到三个“优”的,信用等级为A级;

(二)考核等次达到两个“优”,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为A级;出现一个“中”的,信用等级为C级;

(三)考核等次达到一个“优”,或均为“良”的,信用等级为B级;

(四)考核等次含有“中”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C级;

(五)考核等次有一个“差”的,信用等级为D级;

(六)考核等次有两个及以上“差”的,信用等级为E级。

第二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在泰州水利网站上公示。从业单位对评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时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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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应用

第三十条? 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信用等级分为3~8分。

(一)信用等级为A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100%;

(二)信用等级为B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80%;

(三)信用等级为C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50%;

(四)信用等级为D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30%。

第三十二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内,对于一般不良行为原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降为D级,原信用等级为D级的降为E级;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为E级的,暂停其一年参与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在处罚期内未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罚期满后可重新定级为D级。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严重不良行为公示之日起,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并公示;从业单位和个人发生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并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暂停其两年参与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待严重不良行为处罚期满后再重新定级。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市重点水利工程信用等级须在C级及以上。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六条? 申报评优评奖的项目建设全过程履约考核等次均在“良”及以上且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及以上的,方可进行评优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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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不良行为公示。

第三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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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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